2021年1月1日,为庆祝《民法典》的正式颁布实施,向公众开展《民法典》普法宣传,司法部普法局和《法制日报》开启书法宣传《民法典》的活动。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许鸿基应邀书写《民法典》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第十九条,并发表在《法制日报》上,内容为: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许鸿基,中国书法家协会第六届理事及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,广东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,广州市书法家协会第五、六届主席。先后在广东画院、广州艺博院等单位举办个人书法展。出版有《许鸿基书法集》《许鸿基书法三种》,主编《民国碑刻书法在广州》等。2014年1月受聘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史馆馆员。
(文史业务处李飞光供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