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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个转折老人政治:“南洋禁海令”——公行胎死腹中

杨宗仁是康熙五十三年,授浙江按察使,丁父忧归。康熙五十五年南洋禁航令后,他于五十七年起,任广西按察使,署巡抚,后升广东巡抚,一直任至康熙六十一年及雍正元年,至雍正三年病逝于湖广总督任上,被视为康、雍二朝的能臣,在平叛、抚边、肃贪上,深得两朝帝王的嘉许。作为出身于汉军正白旗人,能得此宠幸,当为不易。让他担任封疆大臣,可见信任之至。在《清史稿》中,我们可多次见到“如所请”、“上深嘉之”、“所言皆是,勉之”等。

功劳之大,“准袭一次”,于是,也就有了杨文乾、杨应琚的世袭了。帝王的世袭,且不多说了。这种世族的世袭,其实就在中国古代,也看得 非常清楚。早在先秦,便有“君子之泽,五世而斩”,不可能无限地承袭下去的清醒认识,至纨绔子弟也就是这么来的。当然,杨宗仁的儿子、孙子,还不属于这一类,一度还承袭有其谨严、能干的遗风,甚至职位也一样达到了总督

一级。反而,这更是可怕了,因为其执政风格、价值观也曾之承袭下来。

《清史稿》中称杨宗仁“砥节矢公,始终一节”。

雍正亦为其制象赞,谓“廉洁如冰,耿介如石”。夸他能“士当审其所当为,严其所不可为”,其驭属吏宽于忠厚,务安上全下,使各称其职而止。

正是如此,在他任广东巡抚期间,贯彻“南洋禁航令”自是不打折扣的,但广东官场,是否因他得到肃清,则未必,史称,官场之腐败,广东是最为突出的,雍正接位即指出广东“官常中举劾,百无一公”。“日今合计直省地方之淳浇,广东为第一难治。” 而杨宗仁则此时被调任湖广总督。

广东临海,南洋再禁,也很难禁绝,杨宗仁如何严酷,势难贯彻到底,蓝鼎元在《论南洋事宜书》中直陈:“疑洋商卖船与番,或载米接济异域,恐将来为中国患。又虑洋船盗劫。请禁艘舶出洋,以省盗案”,乃是“坐井观天之见。自谓经国远猷,居然入告。乃当时九卿议者,既未身历海疆,无能熟悉情形。土人下士知情形者,又不能自达朝廷,故此事始终莫言,而南洋之禁起焉”。

处于这一禁航令中的杨宗仁,则告起广东之状:“广东亏空现正严饬追完。……倘敢徇纵,本官治罪,上司从重议处,庶上下皆知儆惕。地方有不得已事,当以督抚等所得公顷抵补。不敷,则济以公捐,必不使课帑虚悬。” 这一奏折,则从侧面反映了这位巡抚是如何卖力的。

杨宗仁是康熙五十七年就任广东巡抚的,当年一位大员是这么上疏推荐他的:“老成练达,有守有才,边俗番情,素所熟习。”康熙见此上疏,立即

就想到了广东,自从开海禁以来,广东固然为皇库收得了不少的税银,而且还引进了不少外夷的人才,尤其是法兰西的画师、精通天文历算、善修钟表的技师,还有医学精湛的医师,这不能不引起康熙的重视,有一位能员镇守南方,是再理想不过了,再放心不过了。于是,杨宗仁在广东便走马上任了。

“南洋禁航令”颁发,杨宗仁走马上任,与此同时,十三行第一次建立公行,三者的关联,迄今仍是学者们争议不休的问题。

公行建立,且订立了严谨的行规,看上去是解除对外贸易之混乱,免得商人乱定价、争份额、闹排斥,甚至于以假乱真,以保证对外贸易的公平。但是,没有进入公行的商人,就得通过行商方可以做贸易,这一来,务必向行商交纳相应比重的货价作中介费用,他们自然不干了,于是,便找到了英国商船,请他们设法干预。英商自然认为这有违其自由贸易的原则,对公行予以抵制。

中国商人的思路,却没有英国人那么简单。的确,自康熙皇帝宣布开海贸易以来,广州的外贸经几起几落,总归在发展中,但是,由于不同背景下各类官商分别争夺对外贸易独揽专权,于是乎,招数使尽、尔虞我诈,争斗未已,让外国商人浑水摸鱼,从中得益,中国一方的自身利益反而遭到了严重的损害。

那么,建立公行组织,能改变这种状况吗?

据莫里斯日志所载,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(1720年12月25日),由最著名的各位行商,在祖坛前杀鸡啜血,共同盟誓,举行隆重的仪典,缔结公行行规十三条:

(一)华夷商民,同属食毛践土,应一体仰戴皇仁,誓图报称。

(二)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,爰立行规,共相遵守。

(三)华夷商民一视同仁,倘夷商得买贱卖贵,则行商必致亏折,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,故各行商应与夷商聚一堂,共同议价,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

(四)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,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,俾卖价公道:有自行订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。


(五)货价既经协议妥帖之后,货物应力求道地,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。

(六)为防止私贩起见,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;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

受罚。

(七)手工业品如扇、漆器、刺绣、图画之类,得由普通家任意经营贩卖之。

(八)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(指古瓷),任何人得自行贩卖,但卖者无论盈亏,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。

(九)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,违者处罚。

(十)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货合同时,均须先期交款,以后并须余款交清,违者处罚。

(十一)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,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,但其他一半归本行同仁摊分之;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。

(十二)行商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,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,次者占半股,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。

(十三)头等行,即占一全股者,凡五,二等者五,三等六;新入公行者,应纳银1000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,并列入三等行内。

从字面上可以看出,在这之前,由于价格失控,行商每每任定高下,彼此间相互排挤,争夺贸易权利,甚至货物以假乱真,外货出入口则不填册及不交现款,外来甚至外省商人到广东,竟以贵买贱卖来争揽生意;而当时行商已有十六家,分头二三共三等,缔约后,有了一个公平严密的组织,彼此间则不可鹬蚌相争,令渔翁得利,亦不会让行商欺行霸市令外人独受其害。这无疑是考虑周到的。

而从深层次上看,进入公行的行商所依据的仍是集体原则,共进退,从而均价格,免竞争,一致对外,与传统的平均主义观相一致。固然一般强调诚信,抵制垄断,一视同仁,公开公平,便只是圈子内如此,对圈外则一概排斥。果然,海关方面,即下令凡在公行之外的“闲散商人”都不得涉足外贸,凡有作瓷器贸易的须纳百分之二十货价给公行,茶叶更高至百分之四十——表面的公平带来更大的不公平。

这显然是不合乎自由贸易之原则的。

在“南洋禁航令”实施之际,杨宗仁力求令行禁止,这一行规意味着什么?于是,公行立即受到了严重的挑战。几乎是胎死腹中。直到“一口通商”,才又被重新提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