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实,早期的十三行商人并不满足于年均二三十余只西洋商船的造访,他们同时还主动经营南洋贸易,并在一些主要的贸易点,如巴达维亚、马尼拉等地同西洋商人交易。这已在“南洋禁航令”颁发之前了。
有一则典型事例佐证,马士的《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》中讲黎安官与外商的关系时特别提到,1703年有一艘商船在南洋被劫损失惨重,投资者正是黎安官的:
商人黎安官也从广州到来,大班对遇见这位曾和公司有过满意关系的人表示高兴;但当他拿出从前“舰队号”大班的期票时,他们表示惊讶,因为(该大班)“借钱用来打发他的船”,但没有将这笔欠债通知他们。黎安官对这件事说得很漂亮,“只暗示按中国利率是每月2%”。他又对他们说,在“柔佛被劫”的帆船是属于他的商号的,而他可以“写具证明,他可将各事解决得使船长汉密尔顿满意”;他的“损失约11000两,假如这件事被官员知道,他们就会抓住这个可乘之机引起争议,以便在本季度的船上勒索一行笔款子”。他又劝他们到广州去;但他们不能希望很快回航,“因为商人们被这位海关监督蛮横对待,非常害怕,他们要等新官上任后才订合约,新官已经到达,他具有做海关监督的好性格”。
可见,康熙年间,在金融业、航运业上,十三行已是瞒着官府经营着大生意了。
这一事件,则发生在“一口通商”之前50多年,“南洋禁航令”之前14年。
早期的十三行商人尽管为闭关锁国政策所掣肘,但并不妨碍他们走向世界参与国际贸易,甚至出资经营他国商船,建立以广州为中心的国际关系网络,成为角逐于海上贸易的隐形投资者。
巴达维亚雍正书法
根据资料披露,18世纪广州商人已经经营了广州与欧洲间货运的帆船贸易。至1763年,广州帆船所承担的广州对外贸易货运量已占总量的30%,约与英国的货运量相当,剩下的40%由各国来广州的货船分担。 其中,瑞典对广州
帆船的情况有详细记载,从18世纪50年代至18世纪70年代广州帆船贸易的档案记录,以广州为基地的帆船少则有27只,多则达35只,有外国商人投资于这些贸易中,也有许多十三行商人投资经营其中。有资料表明,至少有9家贸易商行及广州的13位中国商人为这37只帆船出资,但我们确知道,其中的31只帆船由7位不同的中国商人经营。这一数字再加上已有的13位商人,可见当时不下20位来自澳门和广州的商人经营东南亚的帆船贸易,为其提供资金及服务。
这些中国帆船贸易商还常常与行商有一定的联系。事实上,在18世纪,这些帆船出资人中本身就有许多行商。
因此,“南洋禁航令”的打破势在必然!
雍正废除“南洋禁航令”不仅顺乎人心,而且顺乎历史,其实,人心就是历史,历史就是人心!